新安晚报 安徽网 8月24日下午,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讯说,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某某危险驾驶、被告人赵某某包庇一案,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与几个朋友在某饭店用餐,期间马某某饮酒、赵某某未饮酒,饭后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载马某某,行驶到赵某某住处附近后,赵某某下车回家,车辆交给马某某。
当晚9时许,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某离开现场,电话请求赵某某顶包。之后,马某某与赵某某一起来到现场,均对公安机关陈述当时驾车人为赵某某。
当晚,公安机关将马某某带至霍山县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属醉酒驾驶。在公安机关受理和刑事立案后,马某某与赵某某均再次对公安机关陈述当时驾车人为赵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涉嫌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马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均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许昌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窦祖军
编辑:彭玲